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共计99000元,由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昆明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承担49500元。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6元,由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承担2983元,剩余2983元退还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昆明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6元,由昆明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983元,剩余2983元退还昆明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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