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3,154.94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4,180.60元; 三、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交接书和购房贷款部分发票;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