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极县明星泡泡堂练歌厅 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极县明星泡泡堂练歌厅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无极县明星泡泡堂练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33元,由被告无极县明星泡泡堂练歌厅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