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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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骏恒业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汉企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中骏恒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78,231.10元; 二、被告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骏恒业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8,912元; 三、被告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述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骏恒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87元,合计诉讼费13,5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4,340元,由原告北京中骏恒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322元(已交),由被告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