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37000元;

被告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已收工程款2049502元的发票;

驳回原告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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