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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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卓豫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洛阳舜通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1000元;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27911.49元。以上共计338911.4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共计4272.54元;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42503.97元。以上共计46776.51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433.93元;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49.87元。以上共计278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5元,由原告***、***、***、***负担5099.5元、由被告***、洛阳舜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