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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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沧州市海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山县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平山县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二、被告沧州市海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平山县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38817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以上赔偿款项均打入原告平山县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山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1490201224068192账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原告平山县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6元,由被告沧州市海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748元(因原告已经预交,此款也打入以上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