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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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给原告***有关损失共942947.29元。

二、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给被告***垫付的有关损失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3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被告***、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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