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市格林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长兴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长兴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