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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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宁陵县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37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959.58元,以上共计190329.58元,扣减已经垫付的数额10000元,下余数额180329.5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汇款帐号:41×××90,户名:宁陵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由原告***负担729元,被告***负担1897元;保全费60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