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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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宏洲纺织摇粒有限公司 杭州庞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市宏洲纺织摇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庞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619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海宁市宏洲纺织摇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庞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5619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庞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杭州庞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海宁市宏洲纺织摇粒有限公司负担6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