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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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彦飞净水机经销处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13838元。 三、被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损失26111.32元,并以313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49元,由被告负担6399元,由负担原告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