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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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行为有效,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借款人民币88554.05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88554.05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给付利息)。 三、如被告***逾期不能偿付上述欠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所有的位于台安县(房产证台安字第××号、台房他证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以上述欠款本金88554.05元及利息为限优先受偿。 四、被告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被告***、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