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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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与被告***2018年6月29日签订编号为927112018002069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已欠利息3144.88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