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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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巧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沭阳巧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培训费1000元;被告***对被告沭阳巧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沭阳巧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
裁判日期 | 2017-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