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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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10118340.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金额2449301.2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568663.8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3340108.8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257665.4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2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232601.5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

四、被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责任份额为在44800000元扣除本院已受理的关联案件中该公司就***及其关联人员、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保证份额之余额;

五、被告都江堰市凯瑞商务酒店、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5682元,由被告***、都江堰市凯瑞商务酒店、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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