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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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20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住***。 负责人:欧阳斌,系六盘水农商银行大河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44.82元及利息,执行费127.00元。案号为(2020)黔0201执86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采取执行查控等措施,通过各种渠道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结清所欠债务共计15892.46元,并支付执行费127.00元,申请人收到全部案款,向本院申请结案,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86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