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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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致残及其摩托车受损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5239.0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赔偿给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