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存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斗山机床(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绅名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存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绅名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9966.05元及违约金(以26996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9元,由被告烟台存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