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6791号 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倪忠诚。 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薇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邬晓琳 书记员陈胜秋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