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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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乐清市东宝工艺品实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以4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乐清市东宝工艺品实业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乐清市东宝工艺品实业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乐清市东宝工艺品实业公司提供质押的在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0.0775%股份及其派生权益,原告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7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