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00万元;

二、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按年息6%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15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5120元,合计165120元。

如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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