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春江支行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5041.0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基数及期限: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以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以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本金3515041.0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率均以年利率6%为限。);

驳回原告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6元,减半收取20483元,由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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