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银洛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鑫鼎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60元(原告预交5000元),由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