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兴玉大型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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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计547488.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元,由被告***全部负担;反诉费2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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