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7519.8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285.89元;以上合计20805.7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8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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