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款379361.81元及利息(以379361.8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如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的鄂F×××××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BV5S3106FSM1387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