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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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哈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利息8221元、律师费5900元、违约金5600元,共计131721元,并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营哈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东营哈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哈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