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21民初11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住***。

负责人:闫永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富华。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于富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2676.66元;2、判令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借款金额为21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上述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还款周期为1个月,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为还款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款项足额支付,然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部分款项,虽然担保人用存放在银行的保证金偿还2017年5月、6月借款,但借款人仍然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一次性还清剩余182676.66元贷款。后经原告多次向各个被告催要,均未得到偿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依法起诉,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还款周期为1个月,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为还款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款项足额支付,然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部分款项,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存放在银行的保证金偿还了2017年5月、6月借款,原告提起诉讼之后,仍用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金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3239.36元,利息3787.65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借款金额变更为尚欠贷款本金180725.13元,及2017年9月21日后拖欠的利息。

另查明,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在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面的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要求判令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增加的利息请求,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借款本金180725.13元。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7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石家庄常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海明

审判员  王金瑞

审判员  赵彦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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