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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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赵素丽死亡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397898.4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