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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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账号存款574969.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申请人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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