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嵊州市四季纺织服装厂 绍兴溢蕊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 二、绍兴溢蕊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嵊州市四季纺织服装厂货款人民币68294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嵊州市四季纺织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4元,由绍兴溢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5092元,嵊州市四季纺织服装厂负担3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12739元,由绍兴溢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0630元,嵊州市四季纺织服装厂负担2109元。上述费用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