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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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富民县丰顺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上诉人富民县丰顺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2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富民县丰顺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上诉人富民县丰顺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