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02民初595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

负责人:毛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毅、蒋宏军,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分期本金108122.07元、利息475.67元、违约金和分期费用19785.87元,合计128383.61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108122.07元为基数),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83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江苏银行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情况说明、《江苏银行信用卡逾期账户催收情况登记表》、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明细、《江苏银行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司法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08122.07元、利息475.67元、违约金和分期费用19785.87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欠付本金108122.07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付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已偿还款项予以扣减;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2838.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4元。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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