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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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本金87041.68元及利息16951.06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