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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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平银(惠州)个信额字(2015)第RL20150109000563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借款本金33519.36元、利息6260.19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8年1月16日,此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