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共104195.94元,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不能履行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位于蕉城镇********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1.4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481.47元,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8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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