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296473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6960元(计至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3日起按所欠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一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889419元为限)给原告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限被告广东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10000元给原告华润混凝土(茂名)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恒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