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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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重型牵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90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的100元诉讼费迳付给原告。 (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可将履行款及诉讼费汇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账号:62****************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