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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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36113.40元给原告怀集县马宁镇和和日用品综合商行,并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给原告马宁和和商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2元,由原告怀集县马宁镇和和日用品综合商行负担35.80元,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