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50万元;

二、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2元,减半收取7306元,由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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