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中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宇交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990147.27元及利息(以3990147.2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720万元。 三、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9170.43元及利息(以689170.4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5271.45元。 以上一、二、三、四项折抵,折抵后的款项由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五、驳回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49333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3333元,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35744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3944元,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