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蔚县昌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65161元,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赔付原告蔚县昌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施救费4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蔚县昌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鉴定评估费5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自向原告蔚县昌运运输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案外人朱树涛一方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