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新策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六分公司 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537181元; 二、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所欠工程款153718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及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六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如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4元,送达费270元,合计21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29元,由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055元,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