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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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