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山东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3民初181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某1。

第三人:东莞市**********,住***。

负责人:孙宏伟。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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