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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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山东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3民初181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某1。 第三人:东莞市**********,住***。 负责人:孙宏伟。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