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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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1192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吴长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朸,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婷,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65517.25元、利息23836.73元、滞纳金11942.72元、分期手续费1286.40元(暂计至2018年9月3日,以后按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透支本金65517.25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利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9月3日止,利息为23836.7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5517.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分期手续费1286.40元;. 四、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滞纳金(计算方法:至2016年12月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方式计收);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