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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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铭鸿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铭鸿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67101.34元及利息(利息以667101.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从2018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4146元、鉴定费154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9946元,由原告***负担10708元,被告广西南宁铭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238元。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属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