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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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达观农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贵园农业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南宁市达观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签订的《樱花漫步主题农场VIP会员合同》无效; 二、被告南宁市达观农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会员费251200元; 三、被告南宁市达观农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70%(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5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会员费返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4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7404元,由原告***承担221元,被告南宁市达观农业有限公司负担718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