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番禺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江门市金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93745.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62549.39元自2019年4月1日起、本金106370.6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本金442550.2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本金441407.76元自2019年7月1日起、本金360906.07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1413784.02元(62549.39元+106370.60元+442550.20元+441407.76元+360906.0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本金29213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本金158039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本金197286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本金98972.4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本金127521.2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本金98012.80元自2020年2月1日起、本金81500元自2020年3月1日起、本金2650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江门市金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全保险费5386元给原告江门市金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9.04元,减半收取1419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194.52元(已由原告江门市金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金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9194.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市番禺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919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